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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袁府办发〔2023〕1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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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扛起首府担当,争当中心城区强起来的主力军、县市区跑起来的引领者、大宜春立起来的示范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业项目准入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通过袁州区项目评审会。

二、原则上重点引进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袁州区主导产业(医药、锂电新能源、智能装备、电子信息,下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45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租赁项目原则上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放宽,进入化工集控区项目另行商议。

三、在袁州区投资兴办企业,须签订由袁州区招商指挥服务中心统一编制的合同,方可享受本办法中优惠条件。

四、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26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袁州区主导产业视情况供地),鼓励此类企业进驻标准厂房。

五、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主营收入、建设规模和周期、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所有工业项目建设期限(“三通一平”完成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日止,下同)原则上规定在2年以内;用地规模在100亩(含)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产期限(“三通一平”完成日起至项目投产日止,含建设期,下同)不得超过18个月;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200亩(含)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投产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投资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或1.5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限可适当放宽,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租赁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须将项目公司注册完毕,并向袁州区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表,按袁州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二章 项目用地管理

七、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以网上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八、项目开工前,袁州区完成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并由项目投资方确认。

九、工业项目用地相关标准以《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为政策执行准则。

十、工业项目用地的违法、违约责任

(一)具备供地条件,袁州区政府确定出让的,意向用地企业未按时缴纳竞买保证金,袁州区政府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项目企业竞得土地后,未按《招商引资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袁州区政府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出现以下情况的,袁州区政府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对项目用地依法依规进行调整,收回土地使用权,除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外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对已兑现的所有奖励政策全部收回。土地上具备使用用途的建筑物由袁州区政府指定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并按评估价值受让建筑物,如需办理过户登记,项目投资方应无条件配合,过户税费由项目投资方承担:

1. 签订合同后,项目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合同签订日起一个月内)提供规划建设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2.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

3. 企业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2个月内未动工建设;

4. 企业项目超过约定建设期限6个月的;

5. 未经审批随意建设或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

6. 厂房建成但容积率达不到规定容积率50%的;

7. 厂房建成后如无特殊情况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的;

8. 企业项目用地出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情形。

(四)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投产的,可向袁州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延期(单次延期时间以1个月为准),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3次,企业未进行延期申请,申请未批准、超过延期时限或者超出延期次数的,袁州区政府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对项目用地依法依规进行调整,收回土地使用权,且除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各园区依法且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项目投资合同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协议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清查活动,并及时依照本管理办法及项目投资合同书处理。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在达到亩均纳税强度1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不低于30万元/1000平方米/年,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11涉及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纳税强度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3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4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五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二)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纳税强度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4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5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五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三)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纳税强度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5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五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90%、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四)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纳税强度4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6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从投产次年至第五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十二、涉及增值税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纳税强度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3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4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二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二)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纳税强度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4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5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二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三)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纳税强度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5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二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9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四)在袁州区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纳税强度4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6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从投产次年至第二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十三、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投产年度的次年至第5年时段内,高管工资薪金和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标准扶持:

(一)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9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十四、涉及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期。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办不动产权证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内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予以100%列支支持。

(二)项目投产期。对项目投资企业当年亩均纳税强度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列支支持;对项目投资企业当年亩均纳税强度在20万元(含)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00%列支支持。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

十五、扶持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在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地方财政拨付部分资金建立企业基本建设基金。

(一)落户袁州产业园的医药、锂电新能源项目,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或450万美元(含)以上,按9.6万元/亩拨付。

(二)其他产业工业项目: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或45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或7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3.6万元/亩拨付;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或700万美元(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不含)或15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5.6万元/亩拨付;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或1500万美元(含)以上、2亿元人民币(不含)或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7.6万元/亩拨付。

十六、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每月12元/㎡(含税),租金先交后奖。(一)新入驻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的装修、安装设备等时间,期间免收租金;(二)企业年均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1000平方米的(以实际租用核准厂房面积计算,下同),租金按7元/㎡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奖励扶持。企业年均上缴税收达到50万元/1000平方米的,厂房租金全免,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奖励扶持。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返税收入计入企业纳税总和;(三)如企业购买租赁厂房的,价格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但不得低于投入成本价格,包括建筑成本、土地成本、装修成本、银行利息等。

十七、符合袁州区主导产业,原则上购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租赁园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可从以下政策二选一享受:

(一)装修补贴。针对经认定的百级无尘厂房、千级无尘厂房、万级无尘厂房,分别给予每平方米900元、500元、300元的奖补,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企业提供厂房装修设计图纸,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预算,由落户地送财政局预算审核。经财审后,企业向落户地提出开工申请,经落户地书面允许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由企业确定并且具备施工资质。装修完成后由落户地指定第三方认定装修等级且落户地、袁州区财政局共同审核装修面积后,向企业兑现装修补贴50%;按时投产且经落户地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后,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由落户地送财政局结算评审,并经财政评审后向企业兑现装修补贴剩余部分,落户地支付给企业的装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财政结算评审价和最高补助限额。

(二)设备补贴。新购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补贴1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设备进场后,凭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发票、银行流水凭证申报,经财审后向企业兑现设备补贴50%;项目投产后兑现设备补贴50%。

(三)装修补贴及设备补贴由受益财政负担,企业落户地进行拨付兑现。

(四)自投产年度次年起5年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应不低于获取补贴总额。在财税政策扶持期限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少于或等于获取补贴总额时,不享受财税政策;超过部分可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对应年度奖励。

十八、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前提下2年内全面建成的三层及以上厂房,第二层厂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一层,增加的楼层奖励标准提高50元。

第五章 其他

十九、在袁州区投资的总部经济企业优惠政策参照袁办发〔2017〕2号文件执行。

二十、经核定,在袁州区实际固定投资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购地自建厂房亩均纳税强度达50万元以上项目、租赁标准厂房纳税强度达到7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项目、高科技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一、企业当年发生欠税等情况不享受扶持政策。

二十二、主导产业、高技术企业、“两高”企业、高危行业等相关认定以袁州区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判会结论为准。

二十三、来袁投资项目,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政策。

二十四、本办法仅适用于袁州产业园入园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及锦源新区招引项目酌情参照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区政府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区政府出台的相关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本办法由袁州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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