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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 袁府办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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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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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袁州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扛起首府担当,争当中心城区强起来的主力军、县市区跑起来的引领者、大宜春立起来的示范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业项目准入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通过袁州区项目评审会。

二、原则上重点引进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袁州区主导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装备、电子信息,下同)。购地新建项目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45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租赁项目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放宽,进入化工集中区项目另行商议。

三、购地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进入化工集区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租赁标准厂房项目年度纳税强度不低于30万元/1000平方米。

四、在袁州区投资兴办企业,须签订由袁州区招商指挥服务中心统一编制的合同,方可享受本办法中优惠条件。

五、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26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袁州区主导产业视情况供地),鼓励此类企业进驻标准厂房。

六、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建设规模和周期、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所有工业项目建设期限(土地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日止,下同)原则上规定在2年以内;用地规模在100亩(含)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产期限(土地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至项目投产日止,含建设期,下同)不得超过18个月;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200亩(含)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投产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投资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或0.8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限可适当放宽,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租赁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投产年度从合同约定投产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须将项目公司注册完毕,并向袁州区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表,按袁州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二章  项目用地管理

八、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以网上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九、项目开工前,袁州区完成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并由项目投资方确认。

十、工业项目用地相关标准以《江西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为政策执行准则。

十一、工业项目用地的违法、违约责任

(一)具备供地条件,袁州区政府确定出让的,意向用地企业未按时缴纳竞买保证金,袁州区政府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项目企业竞得土地后,未按《招商引资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袁州区政府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袁州区政府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对项目用地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并按照入园标准减少供地面积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除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外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对已兑现的所有奖励政策全部收回。土地上具备使用用途的建筑物由袁州区政府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并按评估价值受让建筑物,如需办理过户登记,项目投资方应无条件配合,过户税费由项目投资方承担:

1.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项目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合同签订日起一个月内)提供规划建设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2.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合同签订后九个月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

3. 企业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2个月内未动工建设;

4. 企业项目超过约定建设期限6个月的;

5. 未经审批随意建设或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

6. 厂房建成,但建设指标方面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规划技术指标执行的

7. 厂房建成后如无特殊情况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的。

(四)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投产的,可向袁州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延期(单次延期时间以1个月为限),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3次,企业未进行延期申请、申请未批准、超过延期时限或超出延期次数的,袁州区政府依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对项目用地依法依规进行调整,收回土地使用权,且除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由袁州产业园牵头,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合同履约核查组,按照本管理办法、项目投资合同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协议每半年开展至少一次清查活动,并及时依照本管理办法及项目投资合同书处理。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达到纳税强度10万元/亩以上的年度或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纳税强度达到3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年度,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十二、涉及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袁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年度纳税强度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年度纳税强度达到3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4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五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二)在袁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年度纳税强度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年度纳税强度达到4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5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五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三)在袁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年度纳税强度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年度纳税强度达到5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五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90%、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四)在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年度纳税强度4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年度纳税强度达到6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从投产次年至第五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100%、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十三、涉及增值税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袁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年度纳税强度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年度纳税强度达到3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4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二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二)在袁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年度纳税强度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年度纳税强度达到4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5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二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三)在袁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年度纳税强度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以内(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年度纳税强度达到5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内),从投产次年至第二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9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4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四)在袁州产业园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投资企业亩均年度纳税强度4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型企业年度纳税强度达到6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从投产次年至第二年内按所缴纳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及技术升级改造

十四、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投产年度的次年至第五年时段内,高管工资薪金和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标准扶持:

(一)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9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十五、涉及土地使用税财政扶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期。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已办不动产权证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内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予以100%列支支持。

(二)项目投产期。对项目投资企业当年纳税强度在10万元/亩(含)至20万元/亩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列支支持;对项目投资企业当年纳税强度在20万元/亩(含)至30万元/亩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65%列支支持;对项目投资企业当年纳税强度在30万元/亩(含)至40万元/亩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80%列支支持;对项目投资企业当年纳税强度在40万元/亩(含)及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00%列支支持。

十六、自合同约定项目实际投产年度起,企业前两年纳税总额平均数须达到入园门槛税收强度要求,未达到要求则第三个年度前三个月内以现金的形式补足前两年的差额部分;第三年起每年纳税总额须达到入园门槛税收强度要求,未达到要求则次年度前三个月内以现金的形式补足前一年的差额部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

十七、扶持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在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后,地方财政拨付部分资金建立企业基本建设基金。

(一)落户袁州产业园的生物医药、新能源项目: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固投金额以落户地核定为准,下同)3000万元人民币(含)或45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 或7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5.6万元/亩拨付;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或700万美元(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不含)或15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7.6万元/亩拨付;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或1500万美元(含)以上、2 亿元人民币(不含)或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9.6万元/亩拨付。

(二)其他产业工业项目: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币(含)或45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或7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3.6万元/亩拨付;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币(含)或700万美元(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不含)或15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5.6万元/亩拨付;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或1500万美元(含)以上、2亿元人民币(不含)或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7.6万元/亩拨付。

十八、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每月12元/㎡(含税),租金先交后奖。(一)新入驻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起三个月的装修、安装设备等时间,期间免收租金;(二)企业纳税强度达到3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40万元/1000平方米(不含)以内的年度,给予企业50%租金扶持,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兑现;企业纳税强度达到4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50万元/1000平方米(不含)以内的年度,给予企业60%租金扶持,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兑现;企业纳税强度达到5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60万元/1000平方米(不含)以内的年度,给予企业70%租金扶持,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兑现;企业纳税强度达到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年度,给予企业80%租金扶持,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兑现。(三)如企业购买租赁厂房的,按国有资产出让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前提下2年内全面建成的三层及以上厂房,第二层厂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一层,增加的楼层奖励标准提高50元。

第五章  其他

二十、基金扶持政策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最终以《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二十一、经核定,在袁州区实际固定投资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购地自建厂房亩均纳税强度达50万元以上项目、租赁标准厂房纳税强度达到70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具体政策经袁州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研判评审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最终以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二、企业当年发生欠税等情况、“两高”项目不享受扶持政策

二十三、主导产业、高新技术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两高”企业、高危行业等相关认定以袁州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研判会结论为准。

二十四、来袁投资项目,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政策。已享受国家及省市优惠政策的税收,不重复计入税收扶持计算基数。

二十五、本办法仅适用于袁州产业园入园项目。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区政府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区政府出台的相关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本办法由袁州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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