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是第14个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无线电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融入各行各业,进入千家万户。
一、什么是无线电,它给人类带来了什么?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的定义,无线电(Radio)是对无线电波(Radio Waves)使用的通称。无线电波是在空间没有人工导引而传播的电磁波(Electromagnetic wave),且通常频率在3000GHz以下。而频率在3000GHz附近的电磁波既可视为无线电波,亦可视为光波。在我们生存的空间,无线电波无处不在。人们利用无线电波的传输特性实现了信息在空间的传输,发明了无线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和移动电话等。人们还利用无线电波的反射特性实现对目标的探测,发明了雷达、无线电遥感遥测、无线电导航定位等技术。人们也利用无线电波辐射的能量来烤熟食品,发明了微波炉等。当前,无线电频谱资源支撑的无线电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无线电技术和应用更加广泛地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通信、广电、民航、交通、应急,以及遥测、遥感、射电天文、深空探测等领域发挥了巨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二、无线电是如何诞生的?
1888年,德国科学家赫兹发现了电磁波,无线电是利用电磁波在空间辐射实现信息传递的技术手段。1896年3月24日,波波夫和雷布金在俄国物理化学协会的年会操纵自己制作的无线电收发信机,拍发了“Heinoich.Hertz”(海因里希.赫兹)一词,虽然当时的通信距离只有250米,但这却是世界上最早通过无线电传送的有明确内容的电报。1897年,意大利科学家马可尼进行横跨布里斯托尔(Bristol)海峡的无线电通信取得成功,通信距离为14公里。从此,人类无线电通信史拉开了新的帷幕。此后的一百年来,人类社会在无线电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方面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绩。无线电技术经历了从电子管到晶体管,再到集成电路;从短波到超短波,再到微波;从模拟方式到数字方式;从固定使用到移动使用各个发展阶段,无线电已成为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三、电、磁和波有关系吗?
公元前六七世纪,人类就已经发现了磁石吸铁、磁针指南、摩擦生电等现象,但那时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直到十六世纪,人类才开始系统地研究磁和电相关的现象。起初,人们只是把电、磁作为两个独立的领域进行研究,后来经过库伦、高斯、欧姆、奥斯特、安培、法拉第、麦克斯韦等一批科学家的不断努力探索,到了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才把磁和电两者关联起来。变化的电场周围会产生变化的磁场,变化的磁场周围又会产生变化的电场,如此循环往复。变化的电磁场由近及远地辐射,就像水池中的水波一样表现出波的特性,这就是电磁波。波峰之间的距离称为波长,单位时间内通过某点的波峰数就称为频率。按照电磁波频率或波长排列起来的谱系被称为电磁波谱。
四、无线电干扰的危害有哪些?
无线电干扰会影响航空安全。若机场塔台指挥频率受到干扰,会影响航班的起降管理和航线的流量控制,造成航班严重积压;会导致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关机,严重影响飞行安全。无线电干扰会影响日常生活。若防汛、防火、气象等系统出现无线电干扰,会严重影响汛期、火险时的指挥调度,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极大损失;若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行业系统受到干扰,会造成铁路列车、轨道交通的调度失灵,高速公路的临时封闭,电力抢修的延误,电信业务的中断,广播电视信号的中断。无线电干扰会影响赛事指挥系统。若赛事指挥系统出现干扰,会导致调度指挥、视频转播、计时计分系统出现中断,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
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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