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5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监反垄断〔2025〕6号)要求,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需要对原《袁州区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袁府办字〔2024〕44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一)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发〔2024〕9号);
(二)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赣林规〔2022〕2号);
(三)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做好第一批林权收储改革经验推广试点县(市、区)工作的通知》;
(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方案中“一、指导思想”直接删除
(二)将方案中“二、目标任务”修改为“一、工作目标”
(三)将方案中“三、建设原则”直接删除
(四)将方案中“四、林权收储基本原则”修改为“二、林权收储基本原则”
(五)将方案中“五、组建区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进行修改
一是将“五、组建区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
修改为:三、组建区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
二是将“(一)组建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江西赣硒矿业有限公司为林权收储担保机构(由其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绿盛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为林权收储主体),承担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资产运营、林权资源收储等职能。”
修改为:(一)组建林权收储机构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成立林权收储机构,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碎片化林权收储整合等业务;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与林权收储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提供担保,承担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资产运营、林权资源收储、资产管理等业务。
三是将“(二)设立担保保证金”中“江西赣硒矿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担保保证金),规模为1000万元,在银行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修改为: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应设立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担保保证金),担保保证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银行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将方案中“六、建立健全林权收储担保机制”进行修改
一是将“六、建立健全林权收储担保机制”
修改为:四、建立健全林权收储担保机制
二是将“(一)完善林权收储担保机制”中“江西赣硒矿业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绿盛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完善公司相关章程。”
修改为: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与林权收储机构应完善公司相关章程。
三是将“(二)建立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机制”中“交由江西赣硒矿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绿盛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收储。”
修改为:抵(质)押的林权由林权收储担保机构进行收储。
四是将“(六)建立林权指导价会商发布机制”中“区发改、区财政”
修改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五是将“(八)建立管护经营机制”中“江西赣硒矿业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绿盛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修改为:林权收储担保机构
六是将“(八)建立管护经营机制”中“林地经营权(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归宜春市袁州区绿盛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可委托区生态林场或第三方林业专业队伍管护经营。”
修改为:林地经营权(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归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或林权收储机构所有,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可委托其合作的林权收储机构或第三方林业专业队伍管护经营。
七是将“(九)建立简易司法处置机制”中“林业局、金融局”
修改为:省林业局、省金融监管局
八是将“(九)建立简易司法处置机制”中“财政厅”
修改为:省财政厅
(七)将方案中“七、工作要求”进行修改
一是将“七、工作要求”
修改为:五、工作要求
二是将“(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区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府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副召集人,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袁州生态环境局、区法院、江西赣硒矿业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绿盛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林权收储担保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年度收储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收储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区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区林业局承担。”
修改为:(一)强化组织保障。为确保林权收储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建立区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协调机制。区政府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副召集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制定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改革相关工作。区林业局负责区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三是将“(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江西赣硒矿业有限公司、区林业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多渠道筹集林权收储担保资金,并负责指导收储担保资金的使用管理。”直接删除
四是将“(三)强化政策保障。金融机构要支持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
修改为:(二)强化政策保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
五是将“(四)强化宣传。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向林农宣传集体林权收储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促进集体林权收储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直接删除
六是将“(五)加强监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工作要求,初筛和收集有意向并符合收储要求的林权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和林地信息汇总上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非法手段违规出让的,其出让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修改为:(三)强化宣传与监督。林业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宣传及督促指导工作。
七是在“(三)强化宣传与监督”段末增加内容
增加内容: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非法手段违规出让,致使出让行为无效的,将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解读人:易军 联系电话:0795-328825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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