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政策>政策文件

【文件有效】袁府办字〔2025〕32号 关于印发《袁州区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袁州区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1224

此件主动公开

袁州区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赣发2024〕9号)、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赣林规2022〕2号)和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做好第一批林权收储改革经验推广试点县(市、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盘活我区森林资源,着力破解我区林业融资难和林权碎片化制约规模化经营等问题,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山入林”,促进绿色资源变资产,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通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结合袁州区实际,就开展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林权收储担保体系,通过转让、租赁、拍卖、合作经营等多种收储方式开展林权收储,开展林权抵(质)押担保金融服务。重点围绕袁州区境内江河水库源头、主要通道、景区及重点生态保护区周边等区位及林农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的碎片化林地实施林权收储,收储后强化科学森林经营措施,加快提升收储林权的质量和生态功能。设立林权收储担保基金撬动银行加大对林权抵(质)押贷款的支持力度,促进绿色生态资源变资产,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现林业资源资产做强做大目标。

二、林权收储基本原则

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流转收储,认真参照《袁州区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收储的指导意见》操作,必要时区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林权流转收储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组建区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

(一)组建林权收储机构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成立林权收储机构,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碎片化林权收储整合等业务;设立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与林权收储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提供担保,承担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资产运营、林权资源收储、资产管理等业务

(二)设立担保保证金。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应设立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担保保证金),担保保证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银行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筹措收储资金。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应加强自有资金整合,强化与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合作,创新林权收储贷等金融产品,筹措长期、低息贷款资金开展碎片化林权收储业务。

四、建立健全林权收储担保机制

(一)完善林权收储担保机制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与林权收储机构应完善公司相关章程规范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和碎片化林权收储业务流程,强化各业务节点的风险防范。

(二)建立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机制。在试点期间,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银行按担保保证金规模放大8倍给予信贷额度支持;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可承担林权抵(质)押贷款担保,对出现抵(质)押担保贷款无法偿还的不良行为,由受贷主体向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提出森林收储代偿申请,通过对抵(质)押担保的林权进行评估,由收储担保机构代偿还贷款资金,抵(质)押的林权由林权收储担保机构进行收储,或由法院依法依规探索简易司法处置流程,快速、及时地处置抵押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出现贷款损失时,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碎片化林权流转收储整合机制。林权收储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好乡镇政府(街道)及村组的协调组织能力,对分散在千家万户的林农不愿经营、经营不善、地处偏僻的碎片化林权,以市场化手段、成片化整合,形成规模化林权“资产池”;加强与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合作,通过林权收储贷及发行债券等,筹措长期、低息贷款资金滚动做大林权“资产池”;强化林业生产经营和低产低效林改造,积极争取林业项目,做优增值收储的林权资产,通过生产性采伐、采摘或通过林权市场流转变现退出,形成收储—经营提升—贷款—再收储—经营提升—市场退出的良性机制。

(四)建立优质借款人和林权推荐机制。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应当加强与林业部门、乡镇(街道)及村组常态化联系机制,常态化收集优质林业经营主体及碎片化林权信息和林农流转意向,建立与优质林业经营主体和权利人沟通交流机制。

(五)建立风险内控机制。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会议决策、项目管理、贷款代偿、贷款追偿、林权收储、经营管护、市场退出等业务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台账建立、资产监管等手续,并进入省林业金融服务平台和省林权流转服务平台规范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代偿收储担保、碎片化林权收储等业务;不得存在违规开展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以及开展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建立林权指导价会商发布机制。区林业局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定期根据袁州区林情、林地等级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袁州区林地和活立木指导价并发布,为林权收储担保提供支撑。

(七)建立常态化林权登记协同机制。区林业局应与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建立林权登记协同机制,推动林权管理服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互联,常态化高效服务林权贷款代偿收储担保、碎片化林权收储整理业务过程中收储林权的抵(质)押、转移、变更等登记。

(八)建立管护经营机制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应当加强收储林权的经营管理,配备必要的管护队伍,防范偷盗、火灾、病虫害等风险,对低产低效林进行提质增效。主动收储碎片化林权,推动收储林权适度规模经营。林权收储后,林地经营权(含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归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或林权收储机构所有,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可委托其合作的林权收储机构或第三方林业专业队伍管护经营制定《森林经营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循环机制,通过向工商资本再流转,向金融机构抵(质)押融资经营等方式,形成收储、经营提质、融资、再收储的良性循环。

(九)建立简易司法处置机制。根据江西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高级法院、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审判实践中,加强与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尽量缩短林权抵(质)押贷款债权纠纷的审理周期”要求,协调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探讨合法合规的简易司法处置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确保林权收储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建立区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协调机制。区政府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副召集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制定林权收储担保体系建设改革相关工作。区林业局负责区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林权收储担保运营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关金融产品;林业部门要优先给予收储林权的采伐许可、项目申报、补助补贴等优惠政策保障,依法依规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宣传与监督。林业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宣传及督促指导工作。资产评估要按照既定资产评估程序对收储标的物公正合理评估,为区政府收储提供科学依据。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相应职能,做好收储工作,并接受监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非法手段违规出让,致使出让行为无效的,将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