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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袁府字〔2026〕1号 关于袁州区2025年度第10批次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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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

由你局报来《关于袁州区2025年度第10批次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宜市自然资袁文〔2025〕17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三阳镇下门村、泉塘村、天井村、庄里村、三阳社区、潘坊社区、石塘村、蕉溪村、秆塘村、陈坊村、更石村集体农用地37.86亩(其中耕地8.518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新田镇安祖塅、白竹村、灿塘霞村、龙源村、射鹏村、施家村、新田村、里光村、台洲村、邬家村集体农用地8.0805亩(其中耕地0.927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楠木乡官溪村、楠木村、盘田村、山田村集体农用地2.838亩(不占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新坊镇花桥村、东墉村、合浦村、新坊村、高富村、涧富村、路口村、烟棚村、里睦村集体农用地113.6085亩(其中耕地4.579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慈化镇余坊村、冷水村、文丰村、曾坊村、模山村、柘塘村、伯塘村、石下村、柳亭村、花园村、花木村、武东村、西山村、慈化村、石岭村、新塘村、山楚村集体农用地81.5805亩(其中耕地8.704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寨下镇社溪村、马南坊村、沙江村、台上村、园岭村、举遁村集体农用地2.8974亩(其中耕地1.692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洪塘镇下坑村、石塘村、土丘村、石门村、北坛村、井江村、土岭村、安全村、田湾村、楼下村、大岭村、宣塘村、莲塘村、台洲村集体农用地12.9786亩(其中耕地1.194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竹亭镇池塘村、渣林村、竹亭村、新更村集体农用地2.499亩(其中耕地0.760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西村镇谗塘村、大村村、国桥村、淇田村、山背村、社台村、石溪村、西村村、张坊村、圳江村集体农用地8.7045亩(其中耕地3.4665亩)未利用地0.069,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飞剑潭乡塘源村、柘源村集体农用地1.338亩(其中耕地1.228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彬江镇白源村、大浦村、横山村、霞塘村、英山村、三星村集体农用地10.8525亩(其中耕地4.558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柏木乡柏木村、布里村、苍前村、老塘村、石湖村、石下村、棠梅村、西岭村、严岭村、酌江村集体农用地12.0465亩(其中耕地4.974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天台镇庚溪村、环溪村、会塘村、坑西村、密石村、塘溪村集体农用地5.4855亩(其中耕地4.731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南庙镇邮桥村集体农用地0.375亩(其中耕地0.37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下浦街道厚田社区集体农用地1.2045亩(其中耕地1.204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金瑞镇凤山村、贯塘村、金瑞村、利田村、庙前村、前进村、水冲村、吴村村、西溪村、下苑村、小江西村、院前村集体农用地11.079亩(其中耕地0.760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水江镇新村村、集福村、塘下村、小洞村集体农用地2.574亩(其中耕地1.438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以上批准集体建设用地合计316.071亩(耕地49.113亩),按呈报的土地用途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得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二、乡镇(街道)对于占用耕地用于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务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乡镇(街道)要强化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必须选择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损毁历史文化遗产,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或在地质灾害区(点)建房,不得在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道路两旁建房,不得切坡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红线。

四、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不得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对存在不符合农民建房条件、有信访事件等问题的,不得供地。

五、乡镇(街道)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备案,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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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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