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
由你局报来《关于袁州区2026年度第1批次农民建房建设用地的请示》(宜市自然资袁文〔2026〕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洪塘镇洒下村、台洲村集体农用地0.7455亩(其中耕地0.559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南庙镇袁梅村集体农用地0.0735亩(其中耕地0.069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慈化镇模山村集体农用地0.156亩(其中耕地0.118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新坊镇花桥村集体农用地0.0195亩(全部为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金瑞镇小江西村集体农用地0.183亩(全部为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天台镇塘溪村集体农用地0.0525亩(全部为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同意将芦村镇五星村、韩塘村、荆桥村、集凤村、老立村、浒坑村集体农用地42.5385亩(其中耕地10.4865亩),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以上批准集体建设用地合计43.7685亩(耕地11.4885亩),按呈报的土地用途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得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二、乡镇(街道)对于占用耕地用于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务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乡镇(街道)要强化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必须选择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损毁历史文化遗产,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或在地质灾害区(点)建房,不得在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道路两旁建房,不得切坡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红线。
四、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不得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对存在不符合农民建房条件、有信访事件等问题的,不得供地。
五、乡镇(街道)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集体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备案,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2026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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