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文件有效】袁府办发〔2023〕6号关于印发《袁州区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袁州区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袁州区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614

(此件主动公开)

袁州区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投资者创业热情,切实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亲商、安商、暖商、富商”氛围,推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市、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绿卡指区政府为进一步提升对在袁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服务水平,吸引客商来袁投资、就业而颁发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和投资者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代表人。

第二章  “投资者绿卡”优惠待遇

第四条  “投资者绿卡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健康服务待遇:袁州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投资者绿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每年可在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免费常规体检一次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并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二)子女教育待遇:持卡人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袁州区公办幼儿园和学校进行自主择校(中途转学需接受教体部门调剂安排)。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全范围内享受均衡生资格。

(三)景点旅游待遇:持卡人每年可免费领取文旅一卡通2张。

(四)上述优惠待遇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章  “投资者绿卡”申办条件

第五条  “投资者绿卡”申办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办2张投资者绿卡。

1.工业制造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下同)的企业;

2.批发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零售业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住宿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5.餐饮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相关服务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7. 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13. 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14. 省级及以上林业龙头企业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15.省级及以上瞪羚企业。

投资者绿卡三年内不予调换,且如享受了择校待遇的投资者绿卡,在当前教育阶段不予调换。

第七条  达到市级投资者绿卡办理条件的,鼓励相关企业到市营商办办理市级投资者绿卡。如企业已办理了市级投资者绿卡,不重复申办区级投资者绿卡,避免政策重复使用。

第八条  如申办人已办理袁州区英才服务卡,不重复申办区级投资者绿卡。

第四章  “投资者绿卡”申办程序

第九条申办投资者绿卡,可通过袁州区政府网、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袁州分厅下载《袁州区企业投资者绿卡申报表》,也可到袁州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商办)领取。申办投资者绿卡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袁州区企业投资者绿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明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关系证明和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办人彩色一寸照片一张。

特殊情况可容缺申报。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条件和申办人身份等提出初审意见,并统一报区营商办。区营商办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投资者绿卡”。

第五章投资者绿卡管理

第十一条  区营商办负责“投资者绿卡”的动态管理。每年审核备案一次,对逾期或经审核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回、注销。每年将新发放和收回注销“投资者绿卡名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投资者绿卡”企业名单可在袁州区政府网、政务服务网和“赣服通”袁州分厅查询。投资者绿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投资者绿卡”遗失,由企业开具补办申请,到区营商办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持卡人资格,由营商办收回及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持卡人所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持卡人负主要责任的;

(二)持卡人已经离职或离开袁州区工作的;

(三)持卡人有违法行为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区营商办负责“投资者绿卡”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收回注销该企业之前发放的投资者绿卡,且三年之内不予重新申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袁州区企业“一牌两卡”实施管理办法》(袁府办发〔2018〕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营商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