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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袁府字〔2023〕37号 关于修订《袁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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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袁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袁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3725

袁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8〕26号)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应急字〔202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袁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查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区政府设立年度总额不低于100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用于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宣传、打击、取证及相关工作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依照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工作。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资金要依法予以追缴。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属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等监管范围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袁州区辖区 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2350或0795-3217280。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国家应急管理部关于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标准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且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范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12350或0795-3217280)以及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十一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应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对举报事项应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十三条 由区应急管理局安排负责举报处理工作,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举报奖励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组织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1000—50000元。

(二)举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奖励1000-5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1000—50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奖励500—2000元。

(五)举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奖励1000—5000元。

(六)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2000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0000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20000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30000元。

(七)举报有现实危险性,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1000—5000元。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可能导致事故的,奖励1000—3000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高危作业,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5000元。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500—2000元。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500—2000元。

(十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情节严重的,奖励500—2000元。

(十三)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奖励500—2000元。

(十四)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情节严重的,奖励500—2000元。

(十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奖励500—2000元。

(十六)举报其他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奖励1000—10000元。

第十五条 多人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应急管理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经区应急管理局确定后的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发放举报奖金: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自身的举报;

(三)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对举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收到举报的乡镇(街道)查实确认后,可将资料交于区应急管理局,并在区应急管理局领取举报资金。

为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可由负责举报工作的区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公职人员代替领取举报奖金,代领人负责将举报奖金交给举报人,同时负责举报事件的解释核查工作,且对举报奖金的用途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袁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袁府字〔2021〕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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